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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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207號抗告人 朱秉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裁全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聲明及理由。
理由
一、按抗告人應於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第488條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未於抗告狀上表明抗告聲明及理由,揆諸上開規定,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林曉芳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鄒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