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99號聲請人 康俊民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並預納郵務送達費3,
06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9人×34元×10份=3,060元)。
二、應補正說明聲請人之配偶及聲請人依法扶養之人 康佳怡 有無領取社會福利補助津貼?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聲請人除請領低收入戶補助、老人補助、身障補助外、是否尚有其他相關社會扶助(如租屋補助等)?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四、應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應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