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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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61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陳文裕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淑賢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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