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61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陳文裕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淑賢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