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鄭晃奇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