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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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雪櫻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吳紹貴 律師
林正雄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丙○○○告訴被告甲○、丁○○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二人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丙○○○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蔡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