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四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合計毛重約壹點捌公克)、大麻香菸伍支(毛重約捌點貳公克、總重肆點貳公克、包裝重肆點壹陸公克),均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為警查獲其施用毒品案件,並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合計毛重約一點八公克)及大麻香菸五支(合計毛重約八點二公克)等情。本件被告甲○○上開犯行,經依法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二二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可按),而上開查扣之物品,既規定不得非法販賣、持有及施用,係依法查禁之物,屬違禁物,乃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為違禁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扣案安非他命二包(合計毛重約一點八公克)係毒品;另扣得之香菸五支,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香菸總重四點二公克,包裝重四點一六公克等情,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參,均為違禁物,是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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