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七九號
原告乙○○○住臺中被告丙○○被告甲○○○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啟仲 同右訴訟代理人 吳志清 律師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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