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湖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
被移送人   簡文賢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3年6月16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文賢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自民國99年9月30日23時22分許起至103年6月16日8
時31分止。
⑵地點:台北市○○區○○路○○○巷○號利用露天拍賣網站刊
登販賣。
⑶行為: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伸縮鐵質警棍約
90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記錄。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簡吟倫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