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600號
原   告  羅辛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張秋蓉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145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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