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600號
原 告 羅辛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張秋蓉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145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