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05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許惠菁
被 告 穩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建中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7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
息,暨已產生尚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玖元;國外交
易授權費用新臺幣壹佰陸拾捌元;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收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當月加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加
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為三期為上限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