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補字第15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598號
原   告  吳垂孟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平101池上飯包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1,73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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