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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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6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蔡瑛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建文穎澧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繳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唐振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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