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2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被告 林希濤 訴訟代理人 郭驊漪 律師
呂秋𧽚律師上1人複代理人 陳盈穎
謝宜羣 被告 林大展林鴻飛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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