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63、64、66號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蓮縣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通知抗告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12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回證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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