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八О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六0六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行一
法官邱靜琪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章宏萱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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