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60號
原   告  許重治
被   告  曾玉慧
       曾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曾玉慧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
10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曾文良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103
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曾玉慧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被告
曾文良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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