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75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被   告  李貞女 (原名 林李貞女
       林湟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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