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37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徐嘉斌
       張嘉珊
被   告  葉勝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3年4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叁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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