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69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豊翰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陳豊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38,3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聲
請支付命令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2,04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