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369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豊翰
支付命令,惟被告陳豊翰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38,3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聲
請支付命令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2,04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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