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抗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交抗字第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抗字第535號抗告人即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所為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6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詳如附件所載。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㈠證人即舉發本件違規之警員 顏哲男 所證並未看見抗告人與前
車之距離,更沒有任何測速相關數據之依據,何來原處分「行速40公里與前車距離半個自小客車車身」,未保持安全距離之處分理由。
㈡抗告人及證人 徐鴻鵬 已說明 徐宏鵬 之前車熄火,導致徐宏鵬
緊急剎車,證人顏哲男證詞表示處理時並沒有發現徐宏鵬之前車熄火之事,則本件碰撞責任之歸屬,明顯可議。且警員在沒有數據佐證,未查明碰撞因果關係情形下作出處分,明顯侵害抗告人權益。
㈢抗告人向交通裁決所提出異議,依救濟程序向法院聲明異議
,皆依正常時間程序,何來裁決書第五條之處以最高金額之6千元之事由?
三、經查:㈠證人顏哲男於原審結證稱:當時我在現場路肩,有聽到煞車
聲,隔一秒就看到異議人駕駛的DI-1817號車輛追撞前車肇事等語。其固證稱:因為那一秒鐘的時間,並沒有看到異議人和前車的距離。惟證人徐鴻鵬於原審即結證:當時其駕駛車號00-0000小貨車,前面路口是紅燈,變綠燈時我前面的車也起步,開了一下好像熄火,我就趕快煞車,起先我沒有撞到前面那台熄火的車,後來我後面那部車可能也是起步,就追撞到我的車,我才追撞到前面的車等語。準此,異議人之前車即徐鴻鵬所駕駛之小貨車在綠燈起步後,其前車突然熄火,最先受到反應不及之人應係徐鴻鵬,惟其並未因此而追撞前車,而係受到異議人之追撞才撞及熄火之車。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可知後車與前車之間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即為後車駕駛人應保持之安全距離。當時異議人車輛既已起步行進,自須與前車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安全距離,而異議人車輛竟煞車不及而撞擊前方徐鴻鵬車輛,足徵異議人確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無訛。縱當時確如異議人所言另有徐鴻鵬之前車熄火之事,倘異議人如同徐鴻鵬保持安全車距,應仍可在突發事故時及時煞車,而不致肇事,是異議人之違規事實,甚為明確。原審基此認原處分並無不當,經核並無違誤。
㈡按聲明異議,無停止執行之效力,但依法裁定停止執行者,
不在此限,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應受罰鍰處罰之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得於15日內逕依各該條款罰鍰最低額,自動繳納結案。依同條例第92條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及第48條第1項僅係就上開意旨為具體細節之規定,並未逾越母法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亦無違背。至上開細則第41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逾指定應到案日期後到案,另同細則第44條第1項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即一律依標準表規定之金額處以罰鍰,此屬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就裁罰事宜所訂定之裁量基準,其罰鍰之額度並未逾越法律明定得裁罰之上限,並得促使行為人自動繳納、避免將來強制執行困擾及節省行政成本,且寓有避免各行政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亦非法所不許。至行為人對主管機關之裁罰不服,法院就其聲明異議案件,如認原裁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事,縱行為人有未依指定到案日期或委託他人到案者,仍得為變更處罰之裁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文暨理由書參照),是以異議人與一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依法仍應即一律依標準表規定之金額處以罰鍰(即本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所定罰緩之最高額新台幣6,000元裁罰之),不因其聲明異議而有所不同,但異議人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時,承審法院自會以裁定變更或撤銷原處分,使異議人無須繳交罰鍰,自無不利益變更之問題。查本件異議人於94年12月16日簽收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並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亦未依該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到案聽候裁決,則異議人逾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所定,自應處以最高額新台幣6千元。是抗告人此部分所辯,亦容有誤解。
㈢綜上,異議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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