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80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80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代表人乙○○(處長)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訴0000000號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1號返還保證金事件民事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
律關係已經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間96年度訴字第01808號政府採購法事件之裁判,須
以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1號返還保證金事件民事訴訟裁判為準據,茲據原告陳述上開民事法律關係,已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起訴,刻以96年度訴字第271號返還保證金事件審理中,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2月15日新院 雲民倫 96訴27
1字第03011號函在卷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依首揭說明,在該民事訴訟裁判確定前,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劉錫賢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