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三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許瑞東~B法官陳翠琪~B法官陳明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八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郭清松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板│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叁拾萬元│0000000│││││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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