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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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一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顧嘉文~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0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曾金來 │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陸萬 元│0000000│││││行│││││├─┼─────────┼─────────┼───────────┼────────┼────────┼──┤│2│曾金來│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陸萬元│0000000│││││行│││││├─┼─────────┼─────────┼───────────┼────────┼────────┼──┤│3│曾金來│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四月二十日│陸萬元│0000000│││││行│││││├─┼─────────┼─────────┼───────────┼────────┼────────┼──┤│4│曾金來│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陸萬元│0000000│││││行│││││├─┼─────────┼─────────┼───────────┼────────┼────────┼──┤│5│曾金來│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六月十日│陸萬元│0000000│││││行│││││├─┼─────────┼─────────┼───────────┼────────┼────────┼──┤│6│曾金來│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陸萬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