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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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二四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許瑞東~B法官陳翠琪~B法官陳明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馬文慶~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九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愛克美科技股份有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九十二年五月十日│壹拾壹萬陸仟零玖│0000000││││公司 李宏基 │和分行││拾伍元│││├─┼─────────┼─────────┼───────────┼────────┼────────┼──┤│2│愛克美科技股份有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貳拾陸萬捌仟捌佰│0000000││││公司李宏基│和分行││貳拾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