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99號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中天新聞、中國時報、中時晚報及八大新聞之正確法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受
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應給付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惟原告並未陳報被告之正確公司登記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設立地址或營業處所等資料,致本院無從認定被告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陳報,逾期未補正,即依前揭規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另應具狀就本件主張各該被告侵權行為之時間、地點、方
式、請求權依據及損害賠償金額計算之方式及相關證據,分項臚列說明,並將繕本自行送達各該被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