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153號原告 翁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友德 間離婚等事件,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仟壹佰元(如附表所示),扣除原告起訴時預納壹仟元,原告應再補繳肆萬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竣閔附表:
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請第1項請求離婚部分)+2,1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給付贍養費部分)=5,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