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51號聲請人 李岱恩 即財團法人青年社區成長基金會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財團法人青年社區成長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及捐助章程影本。
二、清算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選舉清算人之董事會出席人員出席簽章紀錄影本。
四、監察人審查清算人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之報告書。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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