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24號原告 鄭愛
張素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至楷 律師
徐穆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即被告臺北市政府請求損害賠償之證明,或上開賠償義務機關自原告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之證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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