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816號
原 告 賴佩雯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庭禹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肆仟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捌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