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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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徐熀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6,001元,及自民國92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16)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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