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告 陳國鴻

陳玉珍

被告 黃陳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則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824,03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824,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11元。

二、被告黃陳玉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金秋伶

附表:

編號

請求標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1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262㎡

1,900元/㎡

1/1

497,800元

2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1,530㎡

520元/㎡

1/1

795,600元

3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16㎡

1,900/㎡

1/1

30,400元

4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192㎡

1900/㎡

1/1

364,800元

5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50㎡

520/㎡

1/3

43,333元

6

苗栗縣○○鄉○○村0鄰○○○00號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資料

1/1

92,100元

合計

1,824,0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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