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告 陳國鴻
被告 黃陳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則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824,03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824,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11元。
二、被告黃陳玉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金秋伶
附表:
編號
請求標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1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262㎡
1,900元/㎡
1/1
497,800元
2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1,530㎡
520元/㎡
1/1
795,600元
3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16㎡
1,900/㎡
1/1
30,400元
4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192㎡
1900/㎡
1/1
364,800元
5
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50㎡
520/㎡
1/3
43,333元
6
苗栗縣○○鄉○○村0鄰○○○00號建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資料
1/1
92,100元
合計
1,824,0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