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98號
原告 洪美華
被告 鐘沛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3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怡秀
法官李依達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采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98號
原告 洪美華
被告 鐘沛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3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怡秀
法官李依達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