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7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70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455號

原告 陳俐依

被告 彭如鈴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990號、112年度易字第33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劉育綾

法官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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