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7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702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455號
原告 陳俐依
被告 彭如鈴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990號、112年度易字第33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劉育綾
法官黃奕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