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5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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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竹簡字第5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竹簡字第51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189號),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與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乙○○為丙○○、甲○○○夫妻之子,其與丙○○、甲○○○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因乙○○自民國98年8、9月許起常毆打配偶 許曉霞 ,並對丙○○、甲○○○大小聲及惡言相向,許曉霞乃向本院民事庭聲請民事暫時保護令,經本院於99年2月24日以99年度司暫家護字第54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令乙○○不得對許曉霞、丙○○、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於許曉霞為騷擾之聯絡行為,有效期間至本院民事庭就通常保護令事件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止。詎乙○○於99年3月4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鄉○○村○○鄰○○街○○巷○○弄○○號住處內,接獲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秀湖派出所巡佐 陳增全 交付之上開民事暫時保護令,並詳閱該保護令後,竟於上開暫時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即99年4月9日下午4時40分許,無視該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內容,仍基於違反民事暫時保護令之犯意,在上址住處內,對丙○○、甲○○○辱罵:夭壽、怎麼還不死等語,續對丙○○罵:你現在休克不要叫我載,最好快點死等語,以此方式對丙○○、甲○○○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違反上開暫時保護令裁定之行為。嗣經丙○○、甲○○○報警後查獲。案經丙○○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上開時、地對其父母咒罵「夭壽、怎麼還不死」,並對其父親咒罵「你現在休克不要叫我載,最好快點死」等違反上開保護令所禁止之事實(見本院卷第36至37頁)。
(二)核予證人即告訴人丙○○、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大致相符(見偵查卷第14至16、42至43頁、本院卷第21至22頁)。
(三)復有本院99年度司暫家護字第54號民事暫時保護令、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戶口名簿各1份存卷可憑(見偵查卷第17至22頁),足證本院於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後,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秀湖派出所巡佐陳增全至被告家中宣讀保護令內容,並命被告簽名後交付後之事實,被告明知本院上開保護令之內容,仍於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對其父母犯本件違反保護令之犯行,堪予認定。
(四)綜上,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予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違反本院家事法庭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3項所為之裁定,係成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罪。
(二)爰審酌被告乙○○前有多次毒品、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徵其素行非佳,其接獲本院核發之民事暫時保護保護令後,猶未遵守該保護令禁止對被害人為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之侵害行為,顯然漠視法令,惟考量其實施上開違反民事暫時保護令行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又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及在審判中向法院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檢察官並依被告之表示向本院具體求刑3月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5條之1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思穎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