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133號聲請人 姜紫瑛 相對人 姜春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姜春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姜紫瑛(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號碼: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 姜博文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姜紫瑛為相對人姜春枝之妹,相對人因罹患極重度智障,雖經屢為延醫診治均不見起色,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提出中華民國殘障手冊影本1紙、戶籍謄本2份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妹,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是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四親等內之親屬無訛。又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3日會同鑑定人即東元綜合醫院 林正修 醫師就相對人之現況為鑑定時,相對人對於本院之訊問回答如下:「(姓名?)【有反應】;(幾歲?)5歲;(家住何址?)龍眼;(兄弟?)死掉;(姊妹?)有【問妹妹時指著聲請人】;(幾個姊妹?)【沒回答】;(來這住多久?)龍眼;(【提示筆】)筆;(【提示雨傘】)(沒回答);(【提示500元鈔票】多少錢?」)錢(多少錢沒回答);(【提示100元】多少?)錢;(如果你有錢,會給別人用嗎?)妹妹拿給我,要給妹妹;(【指關係人 姜道明 】誰?)哥哥;(哥哥有來看你?看多少次?)有(多少次沒回答);(【指妹】有來看你?多少次?)有(次數沒回答);(【手比4】多少手指?)(沒回答);(【手比5】多少手指?)洗手;(【提示褲子】是什麼?)衣服。」等情,相對人對於部分問題之回應答非所問,且部分雖有回應,但多數並未切中問題回答,有本院同日鑑定筆錄1份在卷可佐。另參酌鑑定人就相對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為極重度智能障礙,受到智能障礙影響,對於一般生活事物之處理有明顯困難及限制,無判斷及決策能力;相對人目前因智能障礙致其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建議為監護之宣告等情,有東元綜合醫院99年9月28日東秘總字第0990001687號函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足憑,堪認相對人係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至明。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次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條第1項、第2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民事訴訟法第604條第1項亦有規定。本件經關係人姜道明於前開鑑定期日到場並聲明:「希望我與聲請人共同監護。我不放心相對人之財產使用。現金部分之使用我較不放心。」云云。經查,相對人未結婚而無配偶、子女,父親及母親亦已死亡,聲請人姜紫瑛為相對人姜春枝四親等內親屬已如前述。另據關係人于 姜明秀 於同年10月14日經本院訊問時證稱:「(相對人姜春枝與你有何關係?)我親妹妹。她現在住在 仟崧 ,我有去看過她,幾次記不起來,我今年因腳不好,行動較不方便,所以才較少,以前經常去。關係人姜道明是我弟弟,他大概住板橋還是新竹,我不清楚;(關係人姜道明有無去仟崧看相對人?)只知道有一次開家庭會議,一次是要去蓋同意書;(平常相對人在仟崧,都是何人去看她、照顧?)都是聲請人,好在有她,不然相對人很可憐;(關係人姜道明與聲請人都說要當監護人,有何意見?)關係人姜道明很少關心相對人…他很排斥相對人,他平常講話就都很排斥她;(對於會同開具遺產清冊之人由姜博文擔任,有何意見?)沒有,相對人也沒什麼財產…。」等語。綜上,審酌相對人自95年間住居於仟崧安養院後,有關之費用係由聲請人以政府發給之低收入戶補助款及「姜義豐祭祀公業」育英會年度敬老金支付,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新竹縣私立仟崧老人養護中心收據影本38紙及「姜春枝安養經費收支報告」影本1紙附卷可稽。再核以關係人于姜明秀之證詞可知,近年來係由聲請人負擔照顧相對人之有關事宜,相對人雖住居於養護中心,聲請人仍予前往探視關照,與相對人有關之金錢僅花用於相對人身上,並詳實記載收支情形,且法律亦有關於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財產管理及處分之相關規定或限制,及財產報告之義務,是故關係人姜道明平時對於相對人之關心即有所不足,其單純以若由聲請人單獨監護,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財產使用妥適與否產生疑慮,請求共同監護,與監護除財產管理外,尚必須注意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等事項有所未合,是本庭認並無以關係人姜道明為相對人之共同監護人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以保障維護相對人之權益。又姜博文為相對人之外甥,已具狀 陳明 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有同意書1紙在卷可憑,爰並指定其為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維護相對人之利益。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