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3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3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34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維龍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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