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證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犯偽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偽證罪,核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