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游文富 │花蓮區中小企業│95年6月30日│21,031元│FTH0000000│00000000││││銀行股份有限公││││2││││司瑞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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