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3號
聲請人甲○○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1│1000││├──┼────────────┼──────────┼────┼───┼────┼───┤│002│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