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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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65號抗告人 廖美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強制執行,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本院106年度抗字第6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方彬彬法官黃若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