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9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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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945號

原告 田豫苓

被告 劉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18日,以車禍須賠償醫藥費、談和解,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原告於同日已以匯款之方式交付借款給被告。詎被告至今尚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陳述相符之存款存款明細、兩造對話截圖為證。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

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

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命由被告全部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

規定,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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