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士秩字第28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姜昭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1年4月19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11300744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昭明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壹個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姜昭明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11年3月18日14時15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照片。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所為,顯有不該,並考量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扣案之強力膠殘渣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