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告 李采穎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 律師
被告 王國霽
被告協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沙交簡字第493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黃建都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