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告 李采穎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 律師

被告 王國霽

被告協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沙交簡字第493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黃建都

法官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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