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9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謹斌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麗芬 律師
薛銘鴻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乙○○因涉犯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6年6月29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2人之羈押期間,應均自97年
9月29日起延長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楊博欽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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