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45號原告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