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建清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二、提出聲請人與友人合夥經營停車場以及每月支領5萬元之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所稱「地主將土地收回而結束營業」之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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