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9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交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宏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