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九號原告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陸仟柒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仟零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