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號
公訴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將其羈押。
二、茲以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二月。
三、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余明賢法官鄭光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